香港經營餐廳的整體法規:
香港的食物安全監管制度由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負責,旨在確保供應香港市民的食物安全和衛生。該制度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 牌照制度:所有在香港經營的食肆和食物製造廠必須向食環署取得牌照。申請人須符合相關的衛生和安全要求,並委任合格的衛生經理或衛生督導員。
* 扣分制:食環署對食肆和食物製造廠實施扣分制,以懲罰違犯食物衛生和安全法例的行為。累積扣分達到一定水平將導致停牌甚至吊銷牌照。
* 售賣限制:食環署禁止售賣或展示某些可能對健康造成風險的食物,例如生蠔、活魚和貝類水產。
* 定期巡查:食環署定期巡查食肆和食物製造廠,以檢驗其衛生狀況和食品安全水平。
* 食品追溯:食環署要求食品業經營者建立食品追溯系統,以便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迅速追查來源。
香港的食物安全監管制度旨在確保供應香港市民的食物安全和衛生。該制度涵蓋了牌照制度、扣分制、售賣限制和定期巡查等多方面措施。衛生經理及衛生督導員計劃是食環署推行的一項重要措施,旨在提升食物業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一般最常見需要的食物業牌照種類:
1) 普通食肆牌照
2) 小食食肆牌照;
3) 食物製造廠牌照
4) 會社牌照
5) 酒牌
6) 會社酒牌
普通食肆牌照
普通食肆牌照是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簽發的牌照,允許持牌人在食肆內烹調及售賣各類食品,供顧客在場內享用。申請人必須在開業前向食環署申請牌照,並符合相關的衛生、安全和法規要求。
牌照有效期
一般食肆牌照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須每年續期。
申請注意事項
* 食肆必須符合食環署規定的衛生、安全和結構標準。
* 食肆的通風、排煙、照明、排水、供水等設施必須符合要求。
* 食肆的食品處理、儲存、烹調等過程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 食肆的經營者和員工必須持有相關的健康證明和食品處理證書。
臨時牌照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33C條,食環署長可以向已達基本要求但尚未完成所有規定的新申請人發出臨時普通食肆牌照,等待完成所有必要標準後再獲得正式食肆牌照。臨時牌照的有效期最長為六個月。
續期
一般食肆牌照每年續期一次。申請人須在牌照到期前一個月內向食環署申請續期,並繳付續期費用。
違法經營
未經獲准而經營食肆,屬違法行為。違例者將會被檢控,最高可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
總結
一般食肆牌照是香港食肆經營的重要前提。申請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食肆的衛生、安全和合規。.
小食食肆牌照
小食食肆牌照是一種由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簽發的牌照,允許持牌人於特定場所烹製及售賣特定種類的食物,供顧客在食肆內食用。與普通食肆牌照相比,小食食肆牌照對經營範圍和設施要求相對寬鬆。
牌照有效期
小食食肆牌照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須每年續期。
經營範圍
小食食肆牌照持牌人可售賣的食物種類受限制,須符合食環署指定的食品類別。常見的售賣食品包括:
* 麵食類
* 小炒類
* 煎炸類
* 甜品類
* 飲品類
設施要求
小食食肆的廚房、食物配製室及洗滌室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廚房須有良好的通風及照明設備。
* 食物配製室須保持清潔衛生。
* 洗滌室須有足夠的供水及排水設施。
其他注意事項
* 小食食肆不得售賣飯類食品。
* 小食食肆須遵守食環署的相關規例,保持店舖及設施清潔衛生。
優點
小食食肆牌照的申請和經營要求相對簡單,適合經營規模較小、售賣食品種類較少的食肆。
缺點
小食食肆牌照的售賣食品種類受限制,不得售賣飯類食品。
總體而言,小食食肆牌照為有意經營小食店的公眾人士提供了一個較為便利的選擇。
食物製造廠牌照
食物製造廠牌照是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簽發的牌照,允許持牌人在食物製造廠內烹調及售賣各類食品,供顧客在場外享用。申請人必須在開業前向食環署申請牌照,並符合相關的衛生、安全和法規要求。
牌照有效期
食物製造廠牌照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須每年續期。
臨時牌照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33C條,食環署長可以向已達基本要求但尚未完成所有規定的新申請人發出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等待完成所有必要標準後再獲得正式食物製造廠牌照。臨時牌照的有效期最長為六個月。
續期
食物製造廠牌照每年續期一次。申請人須在牌照到期前一個月內向食環署申請續期,並繳付續期費用。
經營範圍
設施要求
食物製造廠的廚房、食物配製室及洗滌室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廚房須有良好的通風及照明設備。
* 食物配製室須保持清潔衛生。
* 洗滌室須有足夠的供水及排水設施。
其他注意事項
* 食物製造廠須遵守食環署的相關規例,保持廠房及設施清潔衛生。
* 食物製造廠不得生產或加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違法經營
未經獲准而經營食物製造廠,屬違法行為。違例者將會被檢控,最高可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
總結
食物製造廠牌照是香港食品製造業的重要前提。申請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食物製造廠的衛生、安全和合規。
酒牌
受香港《應課稅品條例》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規管香港酒類的售賣和供應。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在香港售賣或供應酒類,必須事先向酒牌局申請並取得酒牌。
申請酒牌
擬經營涉及在任何場所銷售酒類以供消費的業務的任何人士,必須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在開業前向酒牌局申請酒牌。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年滿18歲
* 品格良好
* 擬經營的場所符合酒牌局規定的要求
酒牌申請流程
* 填寫酒牌申請表格
* 提交申請文件,包括:
* 身份證明文件
* 住址證明
* 擬經營場所的租賃協議或物業證明
* 其他所需文件(視乎酒牌種類而定)
* 繳付申請費用
* 酒牌局會進行審核,如符合要求,將會發出酒牌
酒牌有效期
酒牌的有效期為一年或以下,持牌人須持續遵守有關法例及法規的規定。酒牌可每年續期。
酒牌轉讓
酒牌可轉讓給其他人,但須經酒牌局批准。轉讓申請須經酒牌持有人同意。
酒牌註銷
酒牌持有人可申請註銷酒牌。如酒牌持有人身故或破產,其執行人或管理人或受託人可於持牌處所經營業務,直至牌照到期。
其他注意事項
* 酒牌持有人必須遵守酒牌局頒發的酒牌條例及規例。
* 酒牌持有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酒類。
* 酒牌持有人不得在禁止售賣或供應酒類的時間或地點售賣或供應酒類。
* 違規者將會被檢控,最高可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會社牌照
會社牌照受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規管。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在未獲發合規證書或豁免證書的情況下經營會社,即屬犯罪。根據該第4條,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會社,即屬犯罪,定罪後可判處罰款200,000 港元,監禁2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額外判處罰款20,000港元。
申請會社牌照 (合規證書)
任何人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申請合規證書,須以民政事務局局長指定的表格及方式向他提出。申請人可為個人(為會社負責人或獲委任代表會社的人士)或法團。合規證書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簽發。
合規證書的有效期和續期
合規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年,持有人須持續遵守有關法例及規例的規定。合規證書可每年續期。
豁免證書
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條,民政事務局局長可就任何種類的會址,以關乎該種類的理由,藉命令豁免某一所或某一種類會址,使其不受該條例規限。
違法經營會社的後果
未經獲准而經營會社,屬違法行為。違例者將會被檢控,最高可罰款20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總結
所有經營會社的人士都必須遵守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的規定,並申請合規證書或豁免證書,以確保會址的安全。
食物業的其他規定
商業登記證
根據香港《商業登記條例》,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任何業務,都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商業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是證明企業合法經營的憑證,也是企業進行商業活動的必要條件。
申請商業登記證
商業登記申請須於開業前一個月內作出。申請人可通過稅務局網站或親自前往稅務局辦事處辦理。申請人須提供以下資料:
* 公司或企業名稱
* 公司或企業地址
* 公司或企業業務性質
* 公司或企業負責人資料
商業登記證有效期
商業登記證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須每年續期。
環保署水污染管制牌照
在香港,工業污水排入特定水質管制區須受管制,排放者須在排放前取得環保署署長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授出的水污染管制牌照。
申請牌照
擬排放工業污水的企業或機構必須在排放前向環保署申請水污染管制牌照。申請人須提交以下資料:
* 申請表格
* 排放地點
* 廢水處理設施
* 污水排放量
* 污水質素
* 自控方案
* 其他所需文件(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牌照條件
環保署署長在審批申請後,會根據實際情況為水污染管制牌照附上相關條款及條件,包括:
* 排放地點
* 廢水處理設施的要求
* 允許的排放量上限
* 污水質素標準
* 自控監測和報告要求
* 記錄保存要求
牌照有效期
水污染管制牌照的有效期為不少於兩年,持有人須繳納規定的牌照費及持續遵守相關法例及法規的規定。水污染管制牌照可予續期。
違反規定
未經獲准排放工業污水或違反水污染管制牌照條款及條件的,屬違法行為。違例者將會被檢控,最高可罰款20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環保署空氣污染管制批准
根據香港《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和《空氣污染管制規例》,空氣污染管制部門有權針對可能產生空氣污染物(如煙塵、廢氣等)的煙囪、廠房或其他機械或設備,向物業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其採取措施控制污染。
通知內容
通知可要求物業擁有人採取以下措施:
* 改造、替換、清潔或維修煙囪、廠房或其他機械或設備
* 安裝控制設備或控制系統
* 以指定方式運作煙囪、廠房或其他機械或設備
* 禁止使用或允許使用特定燃料或材料
不遵守通知的後果
物業擁有人若無合理辯解而未遵守通知規定,將構成犯罪。初犯者可被罰款100,000港元,屢犯者可被罰款20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此外,法院若裁定為持續犯罪,將對每持續一天額外罰款20,000港元。
佔用人責任
佔用人若違反《空氣污染管制規例》第11條,即構成犯罪,可被罰款50,000港元,並對每持續一天額外罰款500港元。
相關規定
*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0條
* 《空氣污染管制規例》第11條和第12條
衛生經理及衛生督導員計畫
衛生經理及衛生督導員計劃是食環署推行的一項重要措施,旨在提升食物業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該計劃,所有大型食店/食物工廠以及製造高風險食物的食店/食物工廠須委任一名衛生經理和一名衛生督導員。其他食店/食物工廠則獲委任一名衛生經理或一名衛生督導員。可容納超過100名顧客的普通餐廳須委任一名衛生經理,外加一名衛生督導員。
衛生經理和衛生督導員須具備相關的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並定期接受培訓。他們的主要職責包括:
* 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管理系統
* 監督員工的食品安全操作
* 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 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工廠及工業經營( 應呈報工場的防火設備) 規例
該規例旨在確保工廠內有足夠的防火措施,以便在發生火災時人員能夠安全疏散。主要規定包括:
* 工廠內所有走火通道(包括門道、樓梯和通路)必須保持良好狀況和暢通無阻。
* 工廠內必須安裝足夠的消防設備,例如消防栓、滅火器和煙霧探測器。
* 工廠內必須制定和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並定期進行防火演練。
違反該規例的工廠東主可被判處罰款200,000港元和監禁六個月。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該條例旨在確保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主要規定包括:
* 僱主必須提供和維護安全和健康的作業裝置和工作系統。
* 僱主必須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和健康方面的培訓和指導。
* 僱主必須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工作環境。
勞工處處長有權向違規的僱主或工作地點佔用人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敦促改善通知書的規定,可被判處罰款200,000港元和監禁12個月。《偏傭條例》
僱傭絛例旨在就( 其中包括)僱員工資的保障訂定條文,對僱傭的— 般情況及相關事宜
作出規管。
根據僱傭絛例第25條,凡僱傭合約終止,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款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
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
理辯解而違反僱傭條例第25 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判處最高罰款350 ,000港元及監禁最多
三年。此外,如任何工資或僱傭條例第25(2)(a)條所提述的任何款項由其根據僱傭條例第25A
條變為到期支付當日起計的七天內仍未獲支付,則僱主須按指明的利率就尚未清付的工資
款額或款項支付利息,利息自該等工資或款項變為到期支付的日期起計算,直至實際支付
工資或款項的日期為止。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僱傭絛例第25A條的規定,即
屬犯罪,定罪後可判處最高罰款10,000港元。
《偏員補償條例》
該條例旨在為因工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的僱員提供無過失責任的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在以下情況下須向受僱員工提供補償:
*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
* 僱員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
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
* 適用範圍:條例適用於所有在香港受僱工作的人士,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和外判僱員。
* 補償金額: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取決於僱員的傷殘程度和收入水平。最高補償金額為96個月或72個月(視乎僱員年齡而定)的收入。
* 醫療護理:僱主須為受傷或患病的僱員提供免費的醫療護理。
* 康復服務:僱主須為受傷的僱員提供康復服務,幫助其儘快恢復工作能力。
* 職業病:條例指明了27種職業病,包括塵肺病、石棉致病、鉛中毒等。
僱主的責任
根據條例,僱主須履行以下責任:
* 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設備。
* 對僱員進行安全培訓。
* 為受傷或患病的僱員提供補償和醫療護理。
* 遵守條例的其他規定。
僱員的權利
根據條例,僱員享有以下權利:
* 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或患上職業病時,獲得無過失責任的補償。
* 獲得免費的醫療護理。
* 接受康復服務。
* 在工作場所獲得安全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設備。
* 接受安全培訓。
違反條例的後果
僱主若違反條例,可被罰款最高50萬港元,並須向受影響的僱員支付額外的補償。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 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 訂明僱員於受
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明的職業病時,僱主和應
負的責任。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
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 般情況下仍須負起補償責任。同樣,根據僱員補
償條例第32 條,如職業病引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或引致僱員死亡,僱員有權猶如因工遭遇
意外所致而獲得補償。此外,僱員補償條例第40 條規定,除非有關於任何僱員有— 份由保
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就僱主的法律責任承保的款額不小於僱員補償條例
所指明的適用款額,否則僱主不得僱用該僱員從事任何工作。
《量低工資條例》
該條例於2011年5月1日生效,旨在為香港的僱員提供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保障基層僱員的權益。條例規定,在任何工資期內,僱主應付給僱員的工資,按其在該工資期的總工時平均計算,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截至2024年6月15日,香港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為每小時40港元。
適用範圍
條例適用於所有在香港受僱工作的人士,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和外判僱員,但不適用於以下人士:
* 受僱於政府或公共機構的人士
* 學徒
* 見習僱員
* 在家庭內受僱的人士
* 自僱人士
僱主的責任
根據條例,僱主須履行以下責任:
* 向僱員支付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的工資
* 保留僱員的工資記錄,以便勞工處查閱
* 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或要求僱員放棄或放棄其根據條例享有的權利
僱員的權利
根據條例,僱員享有以下權利:
* 獲得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的工資
* 要求僱主提供工資記錄
* 向勞工處投訴僱主違反條例的行為
違反條例的後果
僱主若違反條例,可被罰款最高50萬港元,並須向受影響的僱員支付額外的補償。